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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周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军兵|时间:2024年01月15日|7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XX,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被告:周X,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金XX与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X偿还借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X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5日,被告周X向原告金XX借款,当日至同月21日期间,原告金XX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被告周X转账共计18000元,被告周X未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期。同年7月31日,原告金XX要求被告周X归还借款未果,酿成纠纷。

被告周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周X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金XX的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金XX向被告周X出借18000元属实,双方未约定借期,原告金XX可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还款,被告周X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周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XX借款本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10元,由被告周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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