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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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嘉萱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闫云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83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烟台嘉萱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602MA3BXN830J。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XX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3MA3CCU7W7Q。
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烟台嘉萱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嘉萱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提交中国XX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闫云律师认证电话:18562815878(同微信),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深耕刑事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擅长经济犯罪、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29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