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烟台嘉萱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602MA3BXN830J。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XX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3MA3CCU7W7Q。
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烟台嘉萱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嘉萱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提交中国XX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闫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