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戈XX,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戈XX,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叶XX,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XX、戈XX诉被告叶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戈XX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戈XX、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XX、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