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12年自由恋爱后,未经登记便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使用原告的银行卡及支付宝的花呗、借呗进行消费支出,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将原告的银行卡还给原告。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还款事宜未果,原告偿还了128218.74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在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128218.74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应该偿还使用上诉人的信用卡及借呗、花呗进行消费、支出而产生的费用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自由恋爱后,二人一直在葫芦岛租房居住,未经登记便在一起共同生活。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的信用卡及借呗、花呗进行消费、支出的事实存在。上诉人称双方在2018年7月份分手,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分手之后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的信用卡及借呗、花呗进行消费、支出费用。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分手的时间。而被上诉人称双方2018年7月没有分手,还一同去青海旅游,2018年11月被上诉人还为上诉人还房贷,2019年2月过年期间双方还为结婚谈论事宜,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信用卡的花费是购买结婚用品。且上诉人未提供上诉人为其出具借条、欠条等能够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力证据。本案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的信用卡及借呗、花呗进行消费、支出是借款还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故上诉人的观点无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未婚同居的现象普遍存在,分手后的债权债务纠纷也日益增多,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二是大额支出有记录(金额、用途等);三是证据很重要,注意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