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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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去异地办公遭解雇,公司违法吗?

发布者:叶超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604人看过

      案情简介:

  薛某与A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负责某校校务运营部助教及招生工作。2018年3月13日,A公司发给薛某邮件,载有因组织机构调整,校务运营部转到杭州或北京,希望薛某“随业务转移,工作地点为杭州或北京,岗位不变;或者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薛某未予同意,并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方案,未获得A公司同意。3月21日,A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因公司与薛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公司决定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等。此次部门调整前后,原在校务运营部任职的员工或辞职或转职至北京,校务运营部在上海已无工作人员。薛某申请劳动仲裁,称A公司为业绩提升以及管理改进而迁移职能部门,是自主决定的自主管理行为,并非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被动行为,薛某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辩称,由于大客户、产品资源主要集中在北京、杭州,A公司调整业务模式,将部门主营业务转移至北京、杭州,薛某所在校务运营部属支持部门,随同主营业务一并转移,故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提出变更工作地点为杭州,未获薛某同意,A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属于合法解除,请求法院驳回薛某全部诉请。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薛某的申请,薛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为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职能部门迁移,薛某所在校务运营部被迁移至北京或杭州,迁移后该部门在上海已无工作人员,故本案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遂驳回薛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第一,A公司由于市场原因对相应业务资源进行整合调整,将薛某所在部门的业务集中至杭州及北京地区。应当认为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二,由于部门迁移,业务已经调整,薛某原来在上海的岗位已经不存在,故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三,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且合理的协商,但是并未达成一致。同时A公司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获无异议的回复。因此,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驳回薛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作为公司,辞退员工一定要合法有据,作为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个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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