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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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依法清算,责任可能不再是“有限”

作者:李光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2次举报
2022-12-31


公司股东不依法清算,责任可能不再是“有限”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之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质言之,有限公司只需要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向公司缴纳出资,并不需要直接就公司的外部债务承担责任。如甲公司有两股东,注册资本6000万元,两股东已经全部缴足。但甲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账10000万元不能清偿,正常情况下,两股东并不需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如果甲公司确已没有资产清偿的情况下,依法进入清算后注销公司,两股东也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依法清算,则两股东可能会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将不再以认缴出资为限。主要表现为:

1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未在解散事由出现的时15日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理解为公司财产减少),应对因此导致公司财产较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4.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由此,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我们所经营的公司,如果不再经营,不能一放了事,而应该及时组织清算后注销。


李光伟律师,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遵义市播州区邮政局(原遵义县邮政局)工作,先后担任支局长、市场部、储汇部主任、办公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
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1520320********8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