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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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作者:李光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3日分类:民法典浏览:1861次举报
2022-09-03

一般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读:所谓一般保证,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已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前,保证人是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简言之,债权人只能先让债务人承担责任仍得不到清偿,才能找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50万元,月利率1%,在2022年2月22日前还清,郑一为借款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但张三在2022年2月22日前没有还款、支付利息。在此情况下,李四能否直接让郑一承担还款的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郑一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李四只能先对张三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经过执行仍然不能履行,才能要求郑一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进一步进行了规定。

一是,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但是,在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就直接且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是不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此为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二是,一般保证人,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是可以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债权人在没有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但是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时起诉并不代表同时承担责任,除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或却有证据证明没有偿债能力,否则,在判决时应当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是一般保证人的“先保全抗辩权“,也就是债权人在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对一般保证人进行财产保全。

理解本条,要义在于,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李光伟律师,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遵义市播州区邮政局(原遵义县邮政局)工作,先后担任支局长、市场部、储汇部主任、办公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
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1520320********8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