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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无序探望孩子,前妻能起诉要求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吗?

作者:杜丽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83次举报

李某与史某于2018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史某不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探望孩子。但此后,史某无序探望孩子、不断骚扰李某、严重影响了李某与孩子的正常生活,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史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法院会受理李某的起诉吗?本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0日第07版,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能否就探望权问题起诉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史某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史某某的抚养权归李某;史某不支付抚养费;史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以探望孩子。现李某诉称,史某无序探望孩子、不断骚扰自己、严重影响自己及孩子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在不影响自己生活的前提下,史某可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探望权是附属于抚养权的亲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享有的一项专项法定权利,因此,行使探望权的请求只能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李某没有对此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诉求的实质是要求史某有序地探望孩子,是针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问题提出的诉讼请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该问题进行约定,李某就此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变的。从广义理解,探望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其构成应当包括权利属性和权利运用两个层面。探望权的权利属性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是列属于身份权的一种亲权,无论从法律意义或从血缘亲情方面,即使基于不同的条件或不同的环境,父母都拥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因此,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是父母的共有权利,而非父母任何一方的独有权利或独占权利。因此,在权利运用层面,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仍是父母的共有权利,需要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或协商行使。父母各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未作处理的探望权问题提出相关主张和诉求具有法律基础和合理性基础。

2.探望权的行使需要依法合理规制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法律规定看,这里的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不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当事人,而是离婚的父母双方当事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的探望权问题不仅包括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问题,还包括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下的探望权中止诉求。因此,离婚父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问题。若当事人在离婚时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或法院未就该问题作出判决,离婚后因行使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本案中李某所提出的诉求,并非剥夺被告的探望权,其实质是就被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主张。原因是原、被告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等问题,被告无序行使探望权影响到了李某及女儿的正常生活。为给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受不必要的干扰,李某就史某行使相关探望权的问题提起上述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作者 | 戴延伟  郑聪,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0日第07版



杜丽娜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法律顾问,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曾在广东从事多年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咨询、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