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东营杜丽娜律师接受原告丛某某委托,代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系典型的乘车人开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停车后,车上乘车人打开车门,与骑行非机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身受伤、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接受治疗,伤情确诊为多发性肋骨骨折。为明确损失赔偿依据,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伤情开展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伤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明确误工期限 150 天、护理期限 90 天、营养期限 60 天。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原告委托杜丽娜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驾驶人、乘车人以及涉案车辆投保保险机构,主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诉求金额 18 万余元。
办案难点
1.多方主体责任划分复杂:事故存在驾驶人和乘车人两个侵权主体,分别承担主、次事故责任,需要厘清驾驶人、乘车人之间侵权责任,同时论证该类 “开门杀” 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由车辆保险优先赔付。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会存在保险公司抗辩乘车人责任不属于车辆保险赔付范围,要求乘车人自行承担对应比例赔偿的争议点。
2.赔偿项目多,各项损失证据链条搭建难度大:本案涉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十余项赔偿项目。护理费存在护工实际雇佣护理 + 家属居家护理两种情形,误工费需要提交误工证明、工资流水佐证,伤残赔偿金要结合伤者年龄、伤残等级、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准确计算,每一项都需要整理、组织完整证据材料,否则会面临部分诉求不被法院支持风险。
3.部分被告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乘车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案件缺少该方当事人答辩意见,需要代理律师完整举证说理,推动法庭查清全部案件事实。
杜丽娜律师办案思路
1.责任法律适用重点突破:检索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重点论证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赔偿顺序应当优先交强险赔付,之后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厘清法律逻辑,对抗保险机构可能提出的拒赔、分责抗辩意见,避免乘车人无赔偿能力导致原告拿不到赔偿款的风险。
2.逐项固定赔偿证据,精准核算损失:整理全套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护工服务合同、护理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误工证明、工资银行流水、残疾辅助器具购物票据、财产受损相关材料,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三期期限、伤残等级,逐项计算每一项赔偿金额,保证每一笔索赔金额都有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3.庭审充分举证质证:针对被告到庭情况,完整提交全部证据,围绕事故发生过程、责任划分、伤情后果、损失数额开展法庭陈述与质证;针对未到庭被告,向法庭说明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的法律后果,请求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清事实,全部支持原告合理损失。
案件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核定原告各项人身、财产损失合计 177571.34 元。 法院采纳杜丽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乘车人开门致伤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判决由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全部核定损失 177571.34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绝大部分由保险机构承担,原告仅承担少量诉讼费用。 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需要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关键点:本案属于典型 “开门杀” 交通事故,即便损害由乘车人开车门直接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无需区分驾驶人、乘车人内部主次责任再分别向两方侵权人追偿,极大降低受害方维权执行风险。
杜丽娜律师办案感悟
现实生活中 “开门杀”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停车后车内人员开门,忽视观察后方来车、非机动车,极易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发生该类事故之后,受害方要第一时间报警,固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妥善留存医疗费票据、病历、护理支出、工资流水等全部证据材料,伤情较重的及时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
该类案件涉及驾驶人、乘车人、保险公司多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梳理证据、理清法律关系,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杜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