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徐某与徐某善均系济南铁路局职工,在1997单位进行福利分房时,徐某借用徐某善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居住,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在徐某善名下,现徐某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特提起诉讼。
代理思路:本案属于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具体从原告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居住人,在居住期间,装修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宽带安装费等日常生活费用均是由原告缴纳的,相应的单据记载的交款人也是原告的姓名。从上述具体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明确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原告徐建所有。
判决结果:根据本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单位分配的房屋,实际由原告出资交纳购房款及各项费用并一直由其居住至今,原告与被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原告应为实际买房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将本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友,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借名人往往面临着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或者登记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风险。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制度,借名人还可能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另外,房屋因登记人涉诉而被查封或处分。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 一旦登记人涉诉,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因此,我们提醒大家如果您也存在和本案类似的问题,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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