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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先回宿舍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并获赔偿?

作者:饶志强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1次举报

前言:

如果员工下班后直接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员工下班后先回宿舍再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并获赔偿呢?请看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饶律师办理的已结案例。

案情简述:

2020年7月14日,刘某兰应聘成为某公司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江西赣州于都,公司安排宿舍居住。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周日放假休息,故刘某兰周六下班后会回会昌县珠兰乡家中居住,次日下午再返回公司。

2020年8月8日下班后,刘某兰先回公司宿舍收拾衣物回家。回家途中,在会昌县S217国道某路段与游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刘某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游某负事故全责。刘某兰受伤入院诊断为右多处骨折。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兰下班后先回宿舍收拾衣物再回家,能否认定工伤存在争议。

一波三折的办理过程:

办案经过:

1、申请工伤认定:

  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饶律师接受刘某兰委托后,收集齐全材料后于2021年5月7日向某县人社局提交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认为刘某兰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某县人社局当日受理后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为刘某兰下班用餐后回到宿舍,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行为已经完成,刘某兰回会昌老家途中受伤不属于下班途中。 

2、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

  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错误,应予撤销。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县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某县人社局对刘某兰2020年8月8日所受事故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理由主要为:公司虽安排了宿舍居住,但并没有限制员工放假下班回家居住休息,公司是允许员工周六放假回家。因此刘某兰的居住地不仅仅是单位宿舍,也包括其住所地。刘某兰当日下班后在极短时间内在食堂买完馒头包子回到宿舍收拾行李,目的是为下班后能及时回家做准备。因此刘某兰从工作地返回居住地的行为并未完成,刘某兰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回家发生事故,属于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饶律师观点并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某县2021年7月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决定。原被告双方均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行政诉讼获得胜利。 

3、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某县人社局收到一审行政判决书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于2022年5月12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兰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刘某兰和用人单位均接受该结果。

 

4、申请伤残鉴定:

  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收到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于2022年6月1日向某县人社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9月9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刘某兰为九级伤残。刘某兰和用人单位对鉴定结果均认可。 

5、申请劳动仲裁:

  饶律师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鉴定结论书》最终生效后,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应向刘某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后在劳动仲裁阶段在仲裁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最终用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向刘某兰支付工伤赔偿款10余万。

  

不懈努力 逆风翻盘

 

  本案从最初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不利情况下,历经两年的不懈努力,重新认定为工伤并获得满意赔款,逆风翻盘,最终结案。


饶志强合伙人律师,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先后在法院、企业工作。现任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处理数起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