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虽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但却对类似纠纷的实务处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个人就业等,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作用:
一、人民法院以内部答复、会议纪要作为裁判理由甚至裁判依据是实务常态,体现了“法治”的优越性;
二、务工农民认定工伤没有年龄限制,实际上严重堵塞了超龄务工农民的就业之路。
不限制工伤认定年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给予务工农民有别与城镇户籍的超强法律保护。仅以个案来看,本案实现了个案正义。但从社会层面而言,超龄务工农民找工作将越来越难。在此类判例的作用下,不聘用农村户籍人员,将是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明智选择!
而现实情况是,大中型企业法律意识强,法律部门、外聘律师队伍齐全,在明知最高法有此明文下,为避免此类风险,不招用“农民工”顺理成章。在建工领域,有住建部门甚至发文明令施工单位不得招用超龄农民工,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而小微企业为生存拼尽全力,再苛求其掌握纷繁复杂的法律知识不切实际,为降本增效啥费用都敢省,律师费并不例外。小微企业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特别是法律意识本就淡薄的“农民工”能节省五险一金等一大笔费用,利益肉眼可见,风险“几乎”没有。于是,法外“裸奔”就是常态。最终,掉进“坑”里多数是小微企业。一个工亡案件导致一个小微企业的灭亡,甚至将小微企业老板本人、家庭拖进泥潭、陷入灾难。
用这样的“答复”判案,到底公不公平、正不正义呢,值得深思、换位思考。
三、超过劳动年龄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只要你是农村户口!
在国家扶农兴农的大政方针之下、在最高法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下,农村户口越来越稀缺,越来越有价值!
四、家里亲戚还有是农村户口的,一定要让他记住这个最高法的“13号答复”!
大爷,你大胆的往前走哇,国家法律在身后!
莫回头哇,莫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