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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工伤 | 按摩女裸死休闲中心,人社局三次认定被否,10轮激辩给我整不会了!

2023年05月23日 | 发布者:石祖新 | 点击:48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要2015年6月8日23时12分,阎婆惜(化名,下同)被发现在广东某休闲中心四楼的405房间的卫生间内裸体倒在地下。随后,某休闲中心拨打120求助和拨打110报警。经120医护人员确认阎婆惜已经死亡。2015年7月

案情简要

2015年6月8日23时12分,阎婆惜(化名,下同被发现在广东某休闲中心四楼的405房间的卫生间内裸体倒在地下。随后,某休闲中心拨打120求助和拨打110报警。经120医护人员确认阎婆惜已经死亡。

2015年7月10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中大法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B9165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阎婆惜符合因心脏肥大致心源性猝死。”

2015年7月27日,县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定阎婆惜于2015年6月8日非正常死亡。

2015年7月28日,宋押司(化名)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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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按摩也是正常工作,工伤!


阎婆惜休闲中心的工人,主要岗位为沐足技师。2015年6月8日晚上23时左右,阎婆惜被人发现死亡在该休闲中心四楼405房,该单位工作人员报警后,警方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阎婆惜的死亡原因为:心脏肥大致心源性猝死。根据该单位的监控视频显示,阎婆惜于2015年6月8日18:06分由休闲中心二楼往楼上行走,18:07分进入四楼405房直至被发现,我局认为,阎婆惜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视同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石说新言

县局的认定程序是各地人社部门的常规流程,貌似并无问题,认定结论也属正常。可本案特殊在“裸死”,于是好奇就害死了猫……



休闲中心:我不服,我要起诉!


县法院:人社局说的没错,是工伤!

石说新言

如同多数基层法院,简单直接、少见释法说理,这“本来”也好像不是毛病。


休闲中心:我不服,我要上诉!


市中院:人社局你活干太糙了,重新来!


一、某休闲中心阎婆惜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记载,休闲中心的其他劳动者证实了阎婆惜休闲中心的关系。休闲中心的《公司上班制度》说明了与技师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据此,可以确认人社局认定阎婆惜休闲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二、阎婆惜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问题。

阎婆惜于事发当天18时许进入405房,并于当天23时许被发现裸体倒在405房卫生间内,该行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的行为,还是工作前的预备行为,人社局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并没有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对已经存在的证据依法调取、调查核实:
没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收集、调取公安机关所有的调查材料,并通过这些证明材料查清阎婆惜是否曾经与宋押司通过电话等事实,导致本案阎婆惜出事的时间不明,未能确定阎婆惜是上班时间出事,还是上班前出事等关键事实。
没有勘察现场,没有核查清楚休闲中心的各区域及功能,没有确认休闲中心405房间内有什么设施,是否属于阎婆惜工作范围,未确认阎婆惜在405房卫生间裸体躺着,是什么行为,属于工作前的清理个人卫生等准备行为,还是工作时间的‘在岗’行为。
 
由于人社局没有调取已有相关证据,并对本案进行综合判断,造成了认定事实与相关证据显示的情况脱节,人社局没有穷尽案件本来可以穷尽的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提供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对于人社局在一审时没有提供的涉及事发现场等基础性关键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石说新言

其实事情到这,中院可以维持原判,结案了。可中院对县人社局的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有着更高的期待,当然,也想通过重新调查搞清楚阎婆惜的裸死原因,人都有好奇嘛。

县人社局:按中院的意思办,不是工伤!

我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某休闲中心的职工阎婆惜作出了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翁人社工伤认字[2015]68号),用人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维持了我单位的行政认定,后来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上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经过了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书判决:1、撤销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翁人社工伤认字〔2015〕68号);2、限我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现我局按照市中院判决书之要求,重新作出如下决定:阎婆惜同志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石说新言

县人社局显然领会错了中院的意思。重新调查、核实证据、法律适用一样都没干,直接认定不是工伤!还在《决定书》上开宗明义“按照中院要求”,想着这回总不会错了吧。至于宋押司认不认帐,呵呵,不重要……



宋押司:我不服,我要起诉!


县法院:是工伤啊,县局你在干啥嘛!

石说新言

县市法院都是一个系统,充分理解上意是必须的;理解不到位的,还可以内部沟通嘛,敞开了谈都行。但有些话也只能仅限内部沟通,对外就不能明说,以免有偏袒之嫌。你人社局会错了意,怪谁,只能让你重来了。咱县法院的立场必须站稳。

休闲中心:我不服,我要上诉!


市中院:是让你人社局查清楚,没让你不认定工伤!


本院的上一份行政判决书明确了2015年10月10日县人社局作出的翁人社工伤认字[2015]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有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不能完全对应当时该案的证据等问题,即该案存在是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还是应当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问题,而是否适用上述两规定,应当在重新调查取证,通过分析各种证据,包括休闲中心的现场、休闲中心提供的视频等,穷尽了当时或者现在仍可调取的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对本案阎婆惜死亡的真正原因给予正确定性,然后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而本案县人社局未按照本院(2016)粤02行终37号行政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原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石说新言

县法院充分领会,表现不错。县人社局怎么回事?让你重新调查取证、查明死因呢?另外,还有啊,法律适用也不正确嘛。第九条还是第十条?回去想想。

县人社局:哦哦,这回咱理解了,是工伤!


石说新言

须是工伤嘛!县局这回终于明白上面说的啥了。重新调查太费事了,局里人少事多,主要矛盾解决了就行,相信法院的同志不会“刁难”咱的。



休闲中心:我不服,我要复议!


市人社局:必须支持县里的工作!

石说新言

都是一个系统的,该支持的一定要支持。

休闲中心:我不服,我要起诉!

县法院:怎么查的?让你查明白呢,听不懂吗!


一、县人社局认为阎婆惜于在岗时间死亡,证据不足。本案中,阎婆惜于2015年6月8日18:08分进入405房,于23时许被发现裸体躺在405房的卫生间内,县人社局认为阎婆惜死亡时间是2015年6月8日晚上23时12分,属于在岗时间,但根据县人社局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23时12分”可能是阎婆惜死亡时间,也可能是阎婆惜被发现死亡的时间。对于“23时12分”到底是阎婆惜死亡时间,还是阎婆惜被发现死亡的时间,县人社局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阎婆惜是在工作时间出事,还是在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时间或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时间出事,同样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况且,对于阎婆惜于在岗时间为何会全身裸体,县人社局也未能作合理解释。
 
二、县人社局认为405房属于阎婆惜工作岗位,认定阎婆惜是工作岗位出事,证据不足。从县人社局提交的相片显示,405房仅摆有简单的家具,并未摆设与洗脚、按摩相关的设备。在某休闲中心明确表示某休闲中心仅提供洗脚、脚底按摩服务,第三人也确认阎婆惜仅担任脚底按摩技师的情况下,县人社局也未提交某休闲中心其他区域的相片印证某休闲中心内其他脚底按摩技师的工作区域均与405房摆设相同。即405房到底是仅仅具备住宿功能,还是同时具备沐足场所功能,本案中依旧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即县人社局仍没有穷尽案件本来可以穷尽的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提供给法院,其认定405房为阎婆惜工作岗位,证据不足。

石说新言

县法院必须贯彻上意,这是立场问题,不能含糊!县局你怎么不明白呢?让你查清楚查清楚(依法行政、正当程序),我们(上面)还想知道阎婆惜是怎么死的!你们市局认可又怎么样,咱们不是一个系统的,市局也管不了咱。

宋押司:我不服,我要上诉!

市中院:整三回都整不明白吗?算了,咱直接判,是工伤!


一、县人社局两次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调查结果表明,阎婆惜的死亡时间已经穷尽了相关调查方式,目前只能确认为阎婆惜在某休闲中心上班前至上班期间死亡。因此,阎婆惜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还是在工作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应当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认定职工属于工伤的时间,除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外,还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因工外出期间等;工作场所,或者工作岗位,通常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经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来往于多个与某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都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地方。经查阎婆惜是某休闲中心的技师,从事洗脚、按摩服务工作。阎婆惜死亡地点虽属工作场所之一,但不是其工作岗位;而阎婆惜死亡时的状况也不是正在工作的状况。因此,认定阎婆惜提前54分钟到工作场所,是在工作前搞好个人卫生的行为,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符合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
 
据此,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阎婆惜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本案县人社局认定阎婆惜死亡属于工伤的结果正确,但引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阎婆惜死亡属于工伤,适用法律错误,本应纠正。
 
考虑到本案已经过县人社局三次处理,县人民法院也已经二次撤销县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讼累,本案应当判决驳回某休闲中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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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说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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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县法院不错,立场坚定,还是听招呼的。你县市两局的法治队伍有待加强,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啊。咱判词写挺明白呀,怎么就听不懂呢?算了,让你再整下去把我法院的声誉都整没了,这次咱该出手时就出手,直接代你们认定了!以上石说新言均为笑言,下面书归正题。)

关于工伤认定,中院在其最后判决中已经陈述的非常清楚,无须再次赘述。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容易被忽视——劳动关系认定,这是本案工伤认定的前提和工伤赔偿的起点。


休闲中心并未与阎婆惜签订任何合同,也未通过对公账户发放工资,休闲中心甚至抗辩对其日常管理也并无强制性要求,这些对劳动关系认定都造成了真正的障碍。虽然本案中的人社局有千般不是,但是通过对休闲中心其他员工的调查取证、调取休闲中心的《公司上班制度》等方式认定了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必须点赞的。


再次重申: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这是一般(普遍)规则。


既然有一般,就会有特殊(无劳动关系也要认定工伤)。


下篇再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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