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赵先生在网购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笔记本电脑,该电脑的广告宣传照片显示其液晶显示屏上带有内置摄像头。待电脑配送到家后,赵先生却发现自己购买的电脑显示屏上并没有内置摄像头。赵先生认为商家构成了虚假宣传,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则认为,内置摄像头属于购买可选项,消费者购买时可进行自主选择,并非所有产品均与宣传图片一致,故而不同意赵先生的索赔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对商品的属性进行了提示,原告根据广告宣传,在未进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即购买了产品,应当认定已经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虚假宣传,因此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2.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以上规定,如经营者的广告宣传未对商品的真实状况进行夸大,未使消费者产生购买误解,则不能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为了达到宣传效果,用带有内置摄像头的高端产品作为广告图片,但在购买选项上对消费者进行了提示,不构成恶意欺诈。
3.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时亦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在购买产品时注意产品的详细参数,否则订单达成即视为为消费者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