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2011年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2015年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2016年,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法院。蔡某诉称,2013年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2015年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律师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争议焦点:
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该涉案借款发生时,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由于李某对此借款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该笔借款,因此该借款不属于陈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义务。陈某在借款时与葛某已经离婚,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责权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