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定婚生子张东由母亲李女士抚养,父亲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但未提及探望权问题。后张先生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出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儿子张某某一次,被告李女士应予以协助。
2.法律知识: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至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往往会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子女同父母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婚姻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