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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及海报宣传材料可否认定商品房买卖的合同条款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519人看过

1.法律摘要:

房屋开发商对楼盘的宣传海报及广告内容对相关学区的承诺明确、表述清晰的,虽然该部分内容并未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但该承诺视为要约附属于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简要案情:

甲某出于对小孩的教育问题考虑,希望子女就读本县一流小学。B公司对C小区的售楼海报中载称:“入住C小区,读百年名校XX小学(公立)。”并通过当地电视台播放广告称C小区的学区为名校XX小学。2017年6月8日甲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在B公司位于某县城C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7000元,总价70万元。双方对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均作了约定。甲某此后付清了全部房款。后甲某通过查询教育局网站所公布的中小学学区划分示意图,C小区并未划入名校XX小学,即甲某入住C小区其子女并不能就读名校XX小学。甲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3.律师看法:

在学区房的宣传海报和电视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具体分析:对开发商宣传海报及电视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一性质的认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能机械地认为是要约邀请。

一、本案中的学校属于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本案中B公司对就读XX小学的宣传就是对所开发的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允诺的学校具有唯一确定性。该承诺应视为要约,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

二、购房人信赖“入住C小区就能上名校,”的允诺,并直接促成购房人决心购买房屋。购房者基于广告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对该广告的内容产生了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三、在实际生活中,买受人往往也是基于出卖人在宣传资料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才决定购买房屋。本案中的出卖人学区房的说明具体明确,买受人就此向出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行为已使销售广告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特定化,该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视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为买受人对要约的承诺。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由出卖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即使双方可就格式化内容之外的宣传广告进行协商确定,但由于出卖人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强势地位,销售广告和宣传中的一些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不会被写入合同之中,而纠纷正是实际交付的房屋和允诺不相符合,为保护弱势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本案中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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