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苏女士今年87岁,有三个子女家庭关系和谐,其名下有一套住房。自知年事已高先,为避免自己百年以后子女因为遗产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家庭和睦,想趁着自己现在身体好,头脑清楚自书遗嘱一份。在咨询律师的时候,苏女士觉得处于公平考虑,她想在百年后,让自己的儿子把房子给卖掉,所得款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她指定的继承人。
2.律师点评:
本案中苏女士通过自书遗嘱的形式处理自己的遗产的方式是没有问题的。但苏女士在遗嘱的安排上是有一些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房屋转让必须本人持有相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的苏女士遗嘱处分的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如果在其百年以后让自己的儿子出售该房子是很难实现的。那么针对这种情况苏女士可以在自书遗嘱的时候将房屋产权分成若干份,指定每个继承人继承的产权份额。这样在苏女士百年之后,子女可以通过遗嘱办理继承手续,然后在处理房产。
涉及的法条:《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合同;(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