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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是打印的法律属性及效力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7年12月18日301人看过举报

1.内容摘要:

现在法律届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和类型多有争议,在不少的具体案件中,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因此,法律适用应通过解释方法填补漏洞来回应并适应社会重大变化,以实现公正目的。

2.简要案情:

张某生于1919年,有子张甲和张乙。自2001年丧偶后直至病逝,张某除随张甲生活两年外,主要由张乙负责照顾、护理。2005年后,张某生活基本不能自理。2012年年底去世时,张某留下遗产为个人房产一套。该房款原由张乙支付,市价约10万元。张甲因遗产分割问题与张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张甲提供一份纸质打印遗嘱,遗嘱人署名为张某,见证人署名为律师李某、陈某,注明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其主要内容为:张甲因照顾张某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从其遗产中扣除6万元补偿张甲。原告陈述,当天他用轮椅把父亲从被告家推至打印部打印了这份遗嘱,之后一起回家,由李某、陈某到场见证父亲签字确认过程;李某作证说:到原告家时,遗嘱已打印好,陈某将遗嘱内容念给张某听后,张某点头表示同意后签名。

3.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且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打印遗嘱在表象上更符合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型的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而是没有类型化的其他遗嘱,可以类推适用自书遗嘱的规定,但其效力位阶明显低于法定型遗嘱。

4.律师说法:

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依法遗嘱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基础要件——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实质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且合法;形式要件——遗嘱符合基本形式要求。

本案中该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其形式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且没有得到有效弥补。首先,张某没有能力亲自操作电子打印系统来打印遗嘱。至于当时张某能否主导该打印遗嘱主文的形成过程,除作为最大受益人的原告本人单方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相反,当时张某不能自主行动,也仅能以点头回应他人,表明其当时基本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这意味着,张某当时没有能力要求他人按照其意愿制作遗嘱。其次,作为代书遗嘱,该打印遗嘱没有适格的见证人。因主导该打印遗嘱的制作与完成的人没有署名而不确定,且原告不是适格的见证人;而两个署名律师,他们没有现场见证并主导遗嘱主文形成过程;没有基于张某的特殊情况对当时张某的神志是否清醒以及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进行必要的核实。没有适格见证人的代书遗嘱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再次,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该打印遗嘱是张某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张某和两律师对打印遗嘱进行了签名,但遗嘱人仅能点头回应,这表明当时遗嘱人不能口头表达或不能口头清晰表达自己的遗愿,该遗嘱也就不可能是根据遗嘱人自己的表述来制作的。综上,2010年打印遗嘱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故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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