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李先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初张女士以购车需要资金为由向李先生借款10万元。当天,李先生就将1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张女士,并由张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此后张女士迟迟未将该欠款归还李先生,故李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庭审中张女士述称,双方相识于某次聚会,二人之间互有好感,进而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后来的交往中,张女士得知李先生其实早已成立家庭,二人之间实际上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女士又辩称,虽然借条是由其本人出具并签名,但她实际上并没有收到10万元现金。出具借条的起因是在2015年初,李先生提出希望自己再跟着他两年,为了继续维持二人的关系,李先生便要给她买车,并“逼迫”她出具了借条。出于买车心切,她便写下了借条。借条出具后,二人就一同前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小轿车一辆,购车的首付款由李先生刷卡支付,车子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之后,由于二人间的不正当关系被家人发现,张女士便提出分手,由此才导致李先生向其索还10万元一事。张女士一再表示,10万元是在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由李先生自愿给的,而借条是由李先生“逼迫”自己写下的,因此该10万元不应当属于借款。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不影响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条一般认定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合意,且已以债权凭证方式确认按照载明本金数额收到款项,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本案中,被告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借条的后果应当知晓。虽然其辩称借条系原告逼迫其出具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支持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法律观点:
男女朋友相互给付财物的行为非常普遍,这种给付行为的性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赠与关系,另一种借贷关系。对于后者,如果双方之间出于借贷合意,并实际交付了钱物,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即使是在男女朋友之间产生的借款,亦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