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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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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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孩子的财产不可随意撤销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60人看过

1.案情介绍:

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育一子李小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9月2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房产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李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李小某所有。2015年10月,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诉称诉争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李小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李小某,目前还处于张某、李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李小某,主张撤销赠与,由法院依法分割该诉争房屋。张某则辩称: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李小某,正是因为李某同意将房屋赠与其子李小某,所以在离婚时才未主张分割该财产,且在分割其他财产时也做出了让步。现在李某又随意撤销赠与,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已知悉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已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其子,该约定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诚信原则,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观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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