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梁某2015年4月7日在北京某超市购买天山花开蜂蜜枸杞蜜1瓶,上述产品标签处注明:等级一级品,执行标准GB14963。梁某发现上述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14963中无一级品等级,其认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梁某先行向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超市返还购物款并要求10倍赔偿。之后,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梁某出具《举报事项的立案答复》,载明:对你举报请求事项中,涉及的标签未按执行标准标注质量等级、未建立进货台账、未索要检验报告、给予立案查处、责令召回、并给予举报奖励等事项,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2.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支付购物款,梁某把蜂蜜退还给超市,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说法:
本案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者实际采用的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但在食品标签上仅标注了国家标准,未标注行业推荐性标准,该标签瑕疵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