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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永淳危险驾驶案宣判 拘役三个月罚金四千元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7年11月16日1360人看过举报

1.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郎永淳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八王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7.9毫克/100毫升。10月6日,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郎永淳危险驾驶案判决结果进行公示,被告人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车,处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郎永淳驾驶的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的时间是在夜晚11点左右,路上车辆行人很少,行驶的距离也很短,从饭店到家大概三四公里的距离;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超速情况,因此在“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方面,郎永淳醉驾情节较轻。

本案中,郎永淳在醉驾过程中虽发生了车辆剐蹭,但非常轻微(损失大小并没有做鉴定,但根据对方的证言证实剐蹭得非常轻微),且郎永淳第一时间就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政策,可不再作为醉驾的从重情节考虑。在醉酒程度方面,郎永淳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7毫克/100毫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但郎永淳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郎永淳所具有的自首情节,足以能够抵消醉酒程度较重的从重处罚情节。

郎永淳一贯表现良好,为人正直,工作勤勉,这次完全属于初犯、偶犯,事后已后悔不已,深感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公众。真诚彻底的悔罪态度,也是量刑的一个酌定考虑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郎永淳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优待,但也不能因为郎永淳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从重处罚,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应有含义。换句话说,在法律面前,郎永淳只是一个普通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量刑。综合以上有关郎永淳醉驾的量刑情节,总体上仍属于情节一般,因此法院在上述《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判处3个月拘役是适当的,并且也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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