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李家兄妹六人,父母于2000年先后去世,留有房屋五间一直没有分割,该房屋一直由李二居住使用。因2016年本县进行棚户区改造,上述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兄妹六人因房屋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提出,其父母在世时立有口头遗嘱,已将该房屋留给其中一人,并有两名证人出庭证实:在90年代初的某年春节时,其二人确实听老人讲过要把房屋给其中一人,对其他财产也做了安排;而另一方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各执己见。
2.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从证人证言可知,老人在某年春节时讲过房屋给一方,但当时并非危急情况,之后两位老人先后死亡,老人做出该表述的时间与老人去世时间跨度也较大,且对于其立遗嘱情况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亦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3.律师提醒:
遗嘱人订立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件要求,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旦危急解除,遗嘱人能采取其他遗嘱形式的,应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