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因张某很受异性欢迎与多名女子态度暧昧,故出于对今后家庭的考虑,李某向张某提议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另一方16万元的补偿金。2016年5月,李某发现张某曾与马某多次酒店开房,一气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张某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补偿自己16万元。后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张某补偿李某10万。
2.法律分析: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忠诚义务应为法定义务。双方约定“忠诚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如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忠诚协议应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忠诚协议约定的数额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最后,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违反忠诚协议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