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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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 如何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820人看过

1.案情摘要:

 何云于2014年6月到建材公司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材公司为何云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3月,何云在为滚筒除锈刷漆时,从一米多高的平台上掉下来,右手受伤,经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2015年8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原告为工伤。2016年3月30日,何云与建材公司因岗位安排及工资待遇未能协商一致,建材公司让何云回家,并将何云工资支付至2016年4月底。何云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除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外,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院未支持何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建材公司已为何云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何云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此提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能向用人单位再主张此部分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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