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3年初,某水利公司承包了净水厂改造工程,2013年4月,水利公司将净水厂改造工程分包给章某。吕某经朋友介绍来到章某承包的工程处担任质检员,2016年3月20日吕某离职时,章某为吕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吕某工资80000元”,落款处为“某水利公司章某”,但未盖章,仅有章某签字。吕某于2016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与水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要求水利公司向其支付工资80000元。吕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吕某不追加章某为被告,且不将诉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劳务费,而是要求水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工资。最终法院依事实认定吕某与水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诉讼请求。
2.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持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建立、履行及解除或终止阶段所形成的特征,均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从建立关系初期看,吕某进入工地系章某口头招用,且章某与水利公司是分包关系;从解除或终止阶段看,吕某“离职”时均是口头,并无其他解除或终止手续;欠条上的落款虽载明了水利公司,但是,签字人为分包工程的章某,欠条上亦无水利公司盖章。因此,吕某与水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提示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讨薪一定要找对对象,勿因“找错人”白忙活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