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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想离婚,可户籍所在地法院不受理,那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28人看过

我想离婚,可是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事件回顾



小群与小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6年2月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二人购置A区房产一套,并在此居住,且将户口也都迁至此房中。

2020年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小益一气之下就带着孩子搬至B区的父母家中居住。


2021年3月,小群觉得自己一人生活太过孤单,且无人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于是其也搬到C区的父母家中居住,并将A区房屋出租。


2022年9月,小群因换了新工作,而新的工作单位在D区,离父母家路程实在太远,因此他在D区与同事合租了一套房子,一直居住至今。

近期,小益认为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一直耗着也没什么意思,所以就向小群提出离婚。


经过几次商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等相关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小益就考虑诉讼离婚,将此事交由法院依法判决。


她准备好诉讼材料后,立即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被立案庭通知不予受理,理由是此案不该由该区法院管辖。

对此,小益甚感困惑:


自己和对方的户口都在A区,A区法院为什么就不能受理此案呢?如果不行,那么自己又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小群与小益的户籍地虽都位于A区,A区属于二人的住所地,但二人婚姻期间因琐事争吵不休双双搬离A区,二人离开住所地现均已超过一年。


小益从2020年开始一直居住在B区;小群自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在C区居住,虽已满一年但其自2022年9月开始又搬至D区居住,在D区居住时间未满一年,因此C区及D区均非小群的经常居住地。


因小益起诉之时小群居住于D区,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小益应向D区法院起诉,D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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