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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日与合同终止日是同一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287人看过

退休日与合同终止日是同一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件回顾



小群入职A公司后一直兢兢业业,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恰巧,小群法定退休年龄也是2020年6月30日。


公司于小群退休日向其送达《退休通知书》,告知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小群收到通知书后,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同意支付,双方发生纠纷。


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群益普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小群认为,自己并未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说退休人员不能继续工作。


因此,公司到期终止合同,应按上述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群的主张看似有理,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同样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可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此时小群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需要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过本案可见,即便小群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终止日是同一日,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群退休后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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