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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被偷偷变更,能否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公司法 |252人看过

显名股东被偷偷变更,能否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事件回顾




2020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显示:A公司的股东由原来的小群和小益变更为了小律和小益。


小群发现此事后,以自己对股东变更登记事项并不知情,且《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并非自己的亲笔签名为由,要求A公司恢复其股东地位,却遭到了A公司的拒绝。


无奈之下,小群将A公司和小律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院驳回了小群的诉讼请求。


群益普法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虽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显示2020年3月之前,小群是A公司的股东,但经核查,截至目前,小群始终没有向A公司缴纳出资,也未曾享受A公司的股东分红。


而公司设立时,虽然小律并未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息中,但A公司的实际出资均为小律缴纳,A公司自始至终也是小律经营管理。


据此,法院认定小律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小群是A公司的显名股东


虽然小律和小群并未签署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也未形成口头的股权代持约定,但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小群和小律之间已经形成了实质上的股权代持关系。


虽然,2020年3月A公司在小群不知情且未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将股东由小群变更为了小律,但小律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对自己持有的股权做出合法处分。


因此小群主张的“恢复其股东地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理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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