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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买车,是借款还是赠与?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834人看过

婚后父母为子女买车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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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小群与妻子小益结婚数年,婚后小群从父母处借款5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小群给父母出具了借条,父母直接将购车款支付给了汽车销售公司。


现小群与小益感情破裂要离婚,小益要求小群支付车辆分割款,不承认小群父母出资是借款,而认为小群父母为购买车辆出资是无偿赠与小群和小益的。


小群想知道自己父母的出资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小益有无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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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可以说小群遇到的问题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因子女结婚时间短,经济实力不足,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况并不少见。


如果子女婚姻健康平稳,自然不存在任何争议,一旦子女婚姻破裂甚至走到了离婚的地步,出资一方的父母往往会以借贷为由要求追索债务。


对于出资方父母的追索,另一方子女通常会以父母赠与夫妻双方为由进行抗辩,严词拒绝承担偿还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结婚后父母子女的紧密关系,在借贷与赠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成立赠与关系,且另一方子女没有共同借贷的合意,不支持要求另一方子女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父母对子女一方或双方的赠与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才能成立赠与关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成立赠与关系,且父母出资款项的用途为子女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仅有一方子女出具借据,也应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至一千零六十四分别作出了夫妻接受赠与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关于夫妻夫妻接受赠与,规定除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夫妻双方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法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明或夫妻共同债务中债务人不明的情况下,从法理上作出的一种推论,即在子女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应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法条不能否定借贷或赠与法律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即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有借贷双方借贷的合意,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表示到期偿还借款的行为。


赠与法律关系的成立应有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两种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财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在成立借贷还是赠与法律关系的考量上,应首先考虑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即父母为子女出资时父母是否明确作出了无偿且不附条件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只要赠与的意思表示成立,赠与关系就成立,父母无权要求子女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至于受赠人是己方子女,还是夫妻双方,那仅是下一步要解决的受赠人范围问题。


如果没有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认定父母有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关系不能成立。


在赠与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己方子女向父母出具了借据,虽然证据效力较弱,也应认定成立借贷关系,因为借款的用途是为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共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理应共同负担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法民申5306号民事裁定书即体现了这种观点。


案件中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李某是段某的女儿,王某是段某的女婿。


段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某与王某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了北京高院二审,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程序。



最高法院裁判认为,段某主张转账款项属于借款,该主张有银行转账明细、李某的自认、《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王某辩称转账款项属于段某对其与李某的赠与,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判决认定段某与李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定王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当对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夫妻共同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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