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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借给驾照吊销的朋友,出了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898人看过

将自己的车借给没有驾照的好友,好友开车时出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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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2年2月10日19时34分,小群(驾驶证状态系注销)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镇中心小学路段时,与小益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小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2月16日,某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上述事故发生事实,并认定小群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益被送往医院治疗。


小群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向车辆所有人小黑所借,小群、小黑系朋友关系,该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小黑认为:其并不知晓小群系无证驾驶,否则不会出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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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那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案中,小群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驾驶证状态系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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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群所驾驶的车辆已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故应由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代为赔偿的责任,甲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因此,小益各项损失应由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由小群、小黑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车主小黑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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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黑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享有的所有权包括了对车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其出借的方式、出借的对象均属于车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处分范围。


鉴于汽车系高度危险的运行工具,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对出借车辆的管理或对借用人驾驶资格、驾驶技能的审查应当格外审慎。


本案中,小黑对自己车辆负有合理管理义务,其未经审查将案涉车辆交由小群驾驶,存在一定的过错。


应由小黑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小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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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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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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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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