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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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去同行企业,前公司告我违反竞业保护协议赔10万,法院判协议已失效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783人看过

普通员工签竞业协议后跳槽,到底该不该赔钱?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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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小群于2015年3月入职甲公司工作。

2017年9月15日,小群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与甲公司签订《保密竞业补贴协议》:


约定小群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汽车相关行业工作,也不能将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017年10月15日,小群入职于乙公司,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一致。甲公司知悉后起诉请求小群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小群抗辩认为,其仅是生产一线的操作工,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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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限定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小群作为甲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未举证证明小群知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小群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特定主体身份,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补贴协议》对其不具有拘束力。   

              
故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该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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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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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能无原则地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本案中小群仅仅是一名普通员工,既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小群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小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


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小群并无约束力,甲公司无权要求小群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制度本意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范围、地域、期限内,合法合理运用竞业限制条款,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技术,以求自身长远发展。


如果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不仅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亦有可能给单位自身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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