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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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双11”期间,网购被坑,怎样有效维权?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经济仲裁 |326人看过

明天就是“双十一”了。


早从10月下旬开始,各大电商平台就已陆续拉开“双十一”购物节的帷幕,很多消费者已经或者正待开启“买买买”模式。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统计分析发现,有关网络消费方面的消费者投诉一直居高不下,投诉问题主要涉及部分商家单方面虚假宣传退换货困难以及消费欺诈等方面。


那么,消费者遇到网络购物“消费陷阱”该怎么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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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消费者网购遇到的棘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明确了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质量合格


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及时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


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商家享有最终的解释权。


那么这类条款有效吗?


《规定》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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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二、明确了诱导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


消费者在直播间浏览商品、观看主播介绍时,有的主播会引导至其他渠道进行私下交易。


比如“扫客服微信二维码可得秒杀价”、“添加联系方式,线下可更享优惠”、“今天商品数量有限,加联系方式沟通可快速购买”等引导“私下销售”或“绕过平台”意图的内容。


有的消费者会信以为真,如果遇到商品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的,该怎么办呢?


《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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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明确了促销奖品、赠品、换购商品致害的责任


部分商家为了快速提升直播间的人气,会作出承诺,如“新进直播间观看半小时直播的可赠送手机”、“拉3人以上进入直播间的可以参与免费抽奖”等 。


如果商家提供的赠品或奖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怎么办呢?


《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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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明确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


部分商家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买力,会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能否要求商家兑现承诺呢?


《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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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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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网络购物非现场购物,消费者要通过平台提供的正规合法渠道购买。


购买商品时应保留交易信息和相关凭证,并且要注意保存与商家的交易内容、聊天记录、商品规格、型号、价格、商品交易订单等信息页面,金额较大的商品主动索要发票。


发生网络消费纠纷时可以据此向商家、平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网络购物陷阱多,消费者须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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