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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能成立,投资人能否要求退还出资费用?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公司法 |375人看过

公司未能成立,投资人能否要求退还出资费用?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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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0年10月,小群和小益两人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小群向小益汇款100万元作为出资款,小益用小群的出资款租赁了办公场所、购买了办公设备、并用于支付准公司的日常开支。


2021年3月,小群和小益召开了合伙人大会并做出决议,决议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小群和小益各持有50%的份额。


然而,随着疫情的不断爆发和科技市场的激烈竞争,小群和小益一心想创立的公司历经了1年之久,迟迟没有注册成功,小益也迟迟不支付出资款。


小群眼看公司设立不成,于是要求小益返还出资款100万元,小益认为小群的100万元属于出资款,不应返还。


小群无奈之下将小益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益返还出资款100万元及支付自2020年10月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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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驳回小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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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一旦成立,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然而,公司一旦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成功设立,此时的出资款该如何解决?尤其是为公司设立做准备而产生的费用该如何承担?


司法实践中,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设立的,发起人创立公司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发起人之间已成立法律上的合伙关系,发起人因指定合伙人对合伙体进行清算,以厘清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在清算后出现盈余财产时,合伙人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分配。


本案中,小群和小益预想的公司至今并未设立成功,小群和小益决定对合伙体终止经营时,应指定合伙人对合伙体进行清算,厘清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在出现盈余财产时,小群和小益可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进行分配。


而截止小群起诉时,小群和小益并未对合伙体进行清算小群即要求小益返还合伙出资款及利息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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