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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周末值班,能否认定加班?法院:与平时一致,是加班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私人律师 |542人看过

2018年1月1日,小群与X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小群担任会务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小群入职后,公司经常于周末召开紧急会议,并安排小群在周末值班以确保会议正常召开。


在此期间,双方就周末的工作性质产生争议,小群认为周末工作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但公司则认为公司安排的是周末值班,并非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用。


小群无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周末加班的加班费。后仲裁支持了小群的仲裁申请,但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那么,公司安排小群周末值班,到底属不属于加班,需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对于加班的认定,第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标准工时外工作,第二是劳动者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若属于加班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值班并不等同于加班,认定是加班还是值班,是要看是否有明确的生产任务或经营任务,如果仅仅处于一种待命而非工作的状况,则不应认定加班。另外,还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安排小群周末工作,工作内容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支持了小群加班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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