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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比赛不慎误伤到队友,导致对方眼睛受伤,是否需要补偿?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724人看过

2021年6月20日下午,在北京市某区羽毛球馆,小群与小益在参加女子双打羽毛球比赛时,二人系队友关系,二人在接打对方来球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小群右眼受伤。事发后,小群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右眼晶状体不全脱位、右眼外伤性白内障以及右眼眼球钝挫伤等。


本案中小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小群与小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羽毛球运动。比赛中,双方系队友,小群站位在前,小益站位在后,二人同时在接打对方来球过程中,导致小群右眼部被球拍击伤。从事发经过看,小群与小益均系比赛过程中的正常技术动作,小益并无违反运动规则之处,并不存在过错。


本案所涉及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有参与者未及时作出判断而被羽毛球或球拍击中的风险,故参与者应对该项运动的风险有所认知和预见,且其为了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原因仍自愿参加羽毛球运动,将自身置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如果让不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将极大地打击文体娱乐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显然与国家关于推广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政策相违背。从立法者的本意和立法精神出发点考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本案作为“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应依据该特别规定,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为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本案并不适用公平原则。


该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故本案中小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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