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大和白二是两兄弟,一直住在一起。1970年5月,白大和妻子结婚。
结婚后不久,也就是1974年2月,在父母的同意下两兄弟分了家,白大和弟弟白二分得老正房东头两间半房屋。因为房子是祖上就传下来的,即使分家了,格局一直没有变动过。
2007年2月,白大与弟弟达成书面“协议”:白大分到的两间半归弟弟所有,家中老父亲由白二所管,白大不再赡养父亲。
白大的妻子认为分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白大无权单独处分,分的房产应该其夫妻二人所有。
弟弟认为嫂子不是分家协议的当事人,分房这件事和嫂子没关系,而且他和哥哥在2007年就已经签了协议,约定老父亲由自己赡养,哥哥将分的房子给自己。
所以1974年的分家协议有了变更,况且因为哥哥一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同意哥哥嫂子的主张。
因为双方无法协商,所以白大两夫妻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分家所得房产应归两夫妻所有。
那么法院,会支持白大夫妻的主张吗?
法院认为分家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合法有效。
两兄弟以哥哥不赡养老父亲为条件放弃所分房屋的协议,因为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无证据表明已征得老父亲的同意,该协议应属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支持了白大两夫妻的主张。
但白大在签订协议后又反悔的非诚信行为受到了法院的批评。
因协议无效所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另案诉讼。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分家协议作为中国老百姓常用的处理家庭财产的方式,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中一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分家协议实质上可以看作一种赠与合同,只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1974年的分家协议是兄弟两和父母各方就房屋权属、父母供养等重大事项所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两兄弟之后签协议是哥哥白大受分房屋后对受分房屋的再行处分,不论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均不应视为对1974年分家协议的变更。
2007年2月两兄弟签订协议,约定白大放弃所分得的房产,其前提条件是哥哥白大放弃对老父亲的赡养义务。
1 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该义务系法定义务,赡养人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涉“协议”约定白大在放弃受分房屋前提下不再赡养老父亲,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无证据表明已征得老父亲同意,应属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孝敬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赡养老人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之间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约定为由,而放弃对老人得赡养义务的
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也违背了我国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属于被法律所否定得违法行为,故这样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