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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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迟迟不肯出庭应诉,难道就不能判决离婚了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57人看过

2017年2月,小群与小益在一次朋友生日聚会中相识,双方自由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4月女儿小群群出生以来,双方因育儿观念、价值理念等不同频繁发生争吵、冲突。


随着矛盾的不断加深,2020年7月,小益带着女儿小群群离家另行租房居住,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第一次诉讼中,小群未出庭应诉,法庭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0日生效。


此后二人始终保持分居状态,互不联系。2022年1月,小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传票传唤,小群仍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小益见此情形,不禁担心:难道只要对方迟迟不肯出庭应诉,就不能判决离婚了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而不取决于被告有没有出庭应诉。


因为夫妻感情才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源于双方感情的变化。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那么就应依法予以解除,而不能僵化地以双方是否均已亲自参与诉讼作为必要条件。


我们说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分析判定。


本案中,自2020年7月开始小益与小群就处于分居状态。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且彼此互不联系、已无往来。而小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更是表明其想要离婚的意志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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