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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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30日辞职,公司是否要等待30日后才能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56人看过

小群于1986年10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6月25日,小群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次日,公司经审批同意小群的辞职申请,向小群送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告知小群,其因自身原因离职,无经济补偿金。


小群不服,认为需要等待30日之后才能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劳动者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是否需要等待30日之后才能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呢?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必须经过预告,并经过预告期之后,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公司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审中均自认系《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预告解除,但其在接到预告的第二日、在预告期未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未发生的情况下即解除与小群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再审,法院最终认定:


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规定中有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内容,目的是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可见,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无需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可利用三十天预告期进行工作安排以保持劳动生产的连续性,但无权阻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该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需在预告期满后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群作为劳动者一方,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行为已足以引起劳动关系在一定期限后解除的法律效力,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足以证明其知悉小群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认同了小群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


至此,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已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义务,而非对公司的义务,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无需等待30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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