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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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如何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315人看过

近日笔者遇到这样一宗案件咨询,白女士于2018年5月与A旅游俱乐部签署了《会员会籍合同》,合同约定白女士缴纳20万元会费后,每年可在旅游俱乐部享受10个月免房租入住客房服务。


合同履行至2021年2月后,A旅游俱乐部以经营困难为由终止了客房服务,且拒不退还会费,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2021年3月旅游俱乐部股东B地产公司向白女士等会员出具了愿意对A旅游俱乐部退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函。


因白女士一直未收到的退还的费用,白女士打算起诉A旅游俱乐部和B地产公司,要求A旅游俱乐部退还会费,B地产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但起诉前却发现,A旅游俱乐部已向法院申请破产,白女士向笔者咨询寻求法律解决方案。


白女士诉讼的困境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债权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二是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白女士如何实现担保债权?


白女士咨询案件的事实,包括A旅游俱乐部违约和申请破产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法院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白女士的案件中,A旅游俱乐部确已申请破产,那么白女士首先应向受理A旅游俱乐部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申报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都要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会指定申报债权的期限,若超过了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债权。


白女士申报债权后,接下来就涉及到如何向保证人行使担保权利的问题,通过B地产公司作出的承诺可知,B地产公司对A旅游俱乐部退还会费的义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白女士应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向B地产公司主张担保权利,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因A旅游俱乐部不履行退费义务B地产公司才出具的承诺函,B地产公司出具承诺函的日期就是主债务届满之日。白女士应在该日期之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B地产公司或书面向其主张担保权利。如在保证期间不行使担保权利,B地产公司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白女士在实现担保债权时还可能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即如果白女士起诉了B地产公司,地产公司向白女士退还了会费,而白女士在A旅游俱乐部破产财产分配中债权又获得了部分清偿,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依照最高法院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B地产公司可以要求白女士将获得的清偿总额超出债权的部分返还给B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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