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38岁独身男子去世,舅舅帮其还贷欲继承房产被拒,网友:为什么舅舅无法继承?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1457人看过

近日,一则继承的案例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杨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早已去世,更未留下遗嘱。


2014年底杨某花了115万多元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3月,杨某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某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杨某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其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


杨某的房屋贷款从2019年1月26日开始逾期至2019年11月22日,连续10期的贷款没能及时偿还。


为此,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由于杨某为非农业户口,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为该男子的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偿还其债务。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作为杨某的唯一亲人其舅舅还帮外甥偿还部分贷款,为何不能继承遗产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分为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是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则是属于第二继承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中杨某生前没有留有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但其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全部缺失。


而舅舅并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因此舅舅不能继承外甥的遗产。


《民法典》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杨某的舅舅可以证明其对杨某有扶养恩情,那么他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遗产管理人是如何管理遗产呢?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那么杨某的舅舅为其偿还的部分贷款该怎么处理呢?


丰台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接手杨某未还完贷款的房产后,应帮助偿还他的债务。因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已将该房产的银行贷款结清,所以应向该中心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此外,杨某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也应该偿还这部分债务。


剩余遗产归谁所有呢?


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遗产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