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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如何维权?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公司法 |965人看过

近日,白先生发现自己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为股东,登记时间为2018年5月。


可是白先生却对此事毫不知情,于是,白先生向该公司注册地的管理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并将签有白先生姓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了笔迹鉴定。


经鉴定,《股权转让协议》上白先生的签名与样本上白先生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于是,白先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作出的准予该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对该公司作出的变更登记。


律师解析:


几年来,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合伙人、董事等案件屡屡发生,面对这样类型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交不了如“身份证丢失”的挂失记录、相关笔迹鉴定等关键证据,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很难被撤销。因此,当遇到这种类型的案件,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查看身份证是否丢失,如有,需第一时间报警挂失。


第二、需立即向被冒用公司的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该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截取其中关于自己信息的资料,如有签名,需尽快去司法鉴定中心做笔迹鉴定。


第三、需在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之内尽快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过了发现之日的6个月,即使有关键证据,也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本案中,白先生发现自己被冒用登记为股东后,虽然也迷茫和气愤,但第一时间想办法采取了行动,通过调取资料-----笔迹鉴定------提起诉讼,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在追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并在笔迹鉴定等关键性证据等综合审理查明中,依法支持了白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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