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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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撞伤他人,美团/饿了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经济仲裁 |1991人看过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送餐将他人撞伤,由送餐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案件的裁判结果突破了以往同类案件赔偿主体的范围,创新性地将合同法律规范中的“表见代理”引入了侵权责任机制。


案件虽然颇具争议性,但也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拟通过个案审判对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尝试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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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西门口被正在送餐的某著名送餐平台送餐员杜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杜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某因伤所受经济损失27万余元,后于某将杜某、某电子商务公司、某著名送餐平台所属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某著名送餐平台所属公司赔偿于某经济损失27余元,驳回于某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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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著名送餐平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为:


某著名送餐平台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之间签订有《配送代理合作协议》,此代理协议系特许经营合同,杜某系某电子商务公司雇佣的员工,因此应由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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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于某经过某著名送餐平台审核通过后接受系统统一派单,杜某在送餐时身着统一配备的某著名送餐平台的工服,并携带某著名送餐平台餐箱,因此,杜某的对外表征体现系为某著名送餐平台服务。


某著名送餐平台所属公司作为某著名送餐平台的运营主体,杜某的送餐行为应属于执行公司工作任务的行为。


某著名送餐平台所属公司提交的《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以及关于杜某在某著名送餐平台注册时显示以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名义注册的主张,均不足以证明杜某就是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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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支持于某要求某著名送餐平台所属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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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了同类案件的判决,相当一部分法院判决理由阐述:


某著名送餐平台所属公司将所经营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指派与其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送餐员提供送餐服务系执行第三方公司工作任务的行为,应由第三方公司承担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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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法院会出现以上裁判观点相左的判决,笔者认为,在送餐员致他人损害的事故中,送餐平台和外包公司的责任承担并不清晰。


送餐平台将自身经营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看似通过合同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实际依照侵权责任法律作为外包服务的发包方,送餐平台还要承担对承揽方指示、选任的过失责任,并非一包了之;


作为第三方外包公司,与送餐员之间到底应该建立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合作关系,也最终影响送餐员职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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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判决,给相关从业者提供以下一些启示:


一、送餐平台在将配送业务发包给第三方公司经营时,应审查第三方公司从事业务的资质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并对第三方公司与送餐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核。


因在侵权责任法律上,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才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第三方公司在招聘送餐员时应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必要审核,在同意聘用后应与送餐员建立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加强对送餐员的管理和培训,并为其积极投保职业责任险。


通过上述保障措施的实施,才能尽量避免发生送餐员致他人损害的事故,即便发生了损害事故,也能迅速明晰各方的责任,及时对受害人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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