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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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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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债几万,我承诺替他还钱后消失,承诺会作数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99人看过

小白与老黑签订借款协议,小白也按照协议约定向老黑提供了借款。


借款到期后,老黑拒绝还本付息。小白气愤之下,多次找老黑讨债。


老黑朋友老黄担心引发恶性事件,出于对朋友的关心,以及对小白的安抚之目的,单方向小白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履行老黑所负担的债务。


但截止承诺期限,老黑、老黄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这种情况下,小白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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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前,虽有实践案例,但是法律对此情形并无明确规定。民法典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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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于债务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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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各方均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小白也从未同意过债务转移,因此,并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债务转移的情形。


老黄基于其单方承诺加入债务,小白并未表示拒绝,且各方当事人均未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作出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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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符合民法典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小白可将老黑、老黄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对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的规定,本案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小白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即可以请求老黑、老黄中的任意一人或请求两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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