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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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还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1948人看过

小白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运营总监一职,工资每月2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2016年7月26日,某科技公司告知小白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小白于2016年7月27日劳动仲裁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因原、被告之间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待遇支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白诉至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某科技公司辩称:小白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我公司是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同意小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小白在本案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均是基于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故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支持了小白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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