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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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后又反悔,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690人看过

我们在做出某些决定后,总会遇到又后悔的情况,比如提出辞职后又反悔不想走了,还能要求继续工作吗?


小群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1日小群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3月2日领导同意其离职并在申请表的审批栏签字。申请表载明:填表时间:2019年3月1日,离职日期:2019年3月31日,离职原因:个人原因。


2019年3月15日,小群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想继续工作。但公司回复离职单已签字且离职流程也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小群不服公司的决定,遂提出劳动仲裁。


那么,小群的要求合理吗?其提出辞职后,还能反悔吗?


本案可谓是一波三折,仲裁后不仅经历了一审、二审,还经历了再审,且仲裁、一审、二审的结果甚至出现了反复。简单来说:


劳动仲裁认为,小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后,解除的意思已经生效,不能再撤销。故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一审则判决,小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已于2019年3月15日向公司作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再依据已被撤销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


二审法院确认为,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小群虽然3月15日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但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最后,再审法院认同了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离职申请表载明2019年3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3月31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15日小群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最终,驳回了小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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