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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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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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工资都交给老婆保管,婚内向老婆借了10万,离婚后要还钱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37人看过

小白和小黑两人于2016年3月结婚,2017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夫妻混同财产。


婚后双方约定,小白将所有收入打入小黑账户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小白需要时向小黑提出,小黑再转账给小白。


双方婚姻期间,小白共转账给小黑1,037,000元,小黑共转账给小白760,000元。


后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无债权债务关系。


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小白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小黑借款10万元,并承诺以后自己会向小黑还款。


小黑将该10万元转账给小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双方协议离婚后,小黑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白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尽管小白和小黑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但,小黑向法院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小黑多次向小白催要借款,小白认可该借款并承诺还款的录音证据。


证明了双方存在有借款的合意。故法院支持了小黑诉讼请求,判决小白向小黑偿还借款。


律师说法


该案是比较典型的夫妻间婚内借款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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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该规定,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有效成立除了满足民事法律行为基本要件外,还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即夫妻一方借款用途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如果双方签有借款协议,但借款方是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种情况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间借款协议的要件,该借款协议就不具有相应的效力。


作为出借人,根据民诉法的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其负有证明借款人一方将该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责任。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出借方主张权利的时,其既可以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也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单独提出。


出借人借出的该笔款项,资金来源不是衡量借款协议效力问题时需要考虑的条件。


无论夫妻双方施行的是混合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该笔款项是出借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都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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