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于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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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作者:刘于俊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4次举报
2019-12-11

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几种赔偿方式。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无效的,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又称固有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实际损失、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人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在进行商品房买卖时,很可能因为一些疏漏,造成购买的房屋不属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怎么赔偿?若合同无效,卖方需返还房屋款给买方,增值部分也应由卖方给予补偿。如果双方在交易中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若是开发商恶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可要求赔偿房屋款的一倍金额。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和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荣誉、名誉和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但是以欺诈和胁迫手段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全部无效,仅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为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将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其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意思联络,主要包括进行损害他人的沟通行动的意思联络和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心照不宣与达成默契的意思联络。这类合同内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这种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违法的。例如,买卖双方签订商业写字楼的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写字楼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各自需要交付印花税,税率为标的额的万分之五,同时买卖双方还要交纳契税,负担城市建设基金。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买卖合同中所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城市建设基金。所以,该房屋买卖及赠与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违法的,应认定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共利益是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主要包括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和金融等秩序的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赌博性质的行为,违反人格尊严的行为,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等。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到以上行为或者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双方都将产生不小的损失,所以一定要避免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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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于俊律师,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全日制),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执业多年,深耕民商事及刑事领域,以专业、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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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20********3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