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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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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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35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⑷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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